一、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。
(一)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;
(二)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;
(三)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;
(四)遵循捐赠收入全部用于南京艺术学院教育事业的原则。
二、接受捐赠的范围及对象。
南京艺术学院的校友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,港、澳、台同胞,海外华侨、海外友好团体及人士。同时也欢迎南京艺术学院的师生员工、离退休人员以不同方式为学校进行捐赠。
三、接受捐赠以货币资金为主,也可以接受教学设备、文物、文献、字画、书籍等实物。接受的实物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。
四、接受捐赠的资金全部进入南京艺术学院帐户,专款专用。
五、接受捐赠的其他事项。
(一)对于捐赠的单位、组织或个人,学校将出具捐赠票据并发给荣誉证书;
(二)捐赠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、组织或个人,校庆庆典会上将邀请其在主席台就坐,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;
(三)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,原则上其本金不应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;
(四)凡单位、组织或个人单独捐赠的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教学设施,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在该设施上注明由其捐赠的字样;
(五)捐赠50万元以上者可聘为南京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;
(六)对在校庆捐赠活动中作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。
六、接受捐赠款物的用途,学校将予公示,并接受捐赠者的查询。
七、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南京艺术学院校庆筹备委员会。
南京艺术学院校庆筹备委员会
二○○九年四月三十日

